检查处理违规程序
更新时间:2008-3-26 16:37:47
>  (1)向当事人出示"国家外汇管理局检查证";

  (2)告知当事人违反外汇管理行为的事实以及适用处罚的理
  由和依据;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4)制发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使用时经主管检查的有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发;
  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当面送达当事人。

  十一、法律责任
  1.外汇管理局施行行政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外汇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没有法定处罚依据的;
  (2)擅自改变处罚种类、性质的;
  (3)违反法定的处罚程序的;
  (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关于委托处罚规定的。

  2.检查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外汇管理局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由上级外汇管理局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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