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出口退税的计算和申报
更新时间:2008-3-26 16:15:31
美元,折合成人民币200万元,海关按85%免 税,关税税率为20%,增值税税率为17%,进口料件当期已全部核销。免抵退税的计算如下:

  (1)进口料件组成价格 =2000000+2000000×20%×(100%-85%)=2060000(元)

  (2)进口料件准予抵扣的税额 =2060000×17%=350200(元)

  (3)进口料件应扣减免抵税额 =2060000×9%-2060000×17%×(100%-85%)=185400-52530 =132870(元)

  (4)当期不予免征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8000000×(17%-9%)-2060000×(17%-9%)=640000-164800 =475200(元)

  (5)当期应纳税额 =2000000×17%-[(649800+350200)-475200-132870] =340000-391930 =-51930(元)

  (6)应退税额为51930元(出口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

   二、"免、抵、退"税的申报 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指经营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国税机关提出"免、抵、退"税申请的一项法定义务和手续。

  (一)"免、抵、退"税申报的程序

   生产企业自营(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按下列程序办理"免、抵、退"税手续:

  按月申报。生产企业将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后,应按月据实填具《生产企业自营(委 托)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申报表》)连同有关凭证向主管 征税的国税机关申报,办理免、抵税及应纳税额的审核手续。经县级以上(合县级)国税机关审核无误、并在《申报表》及出口凭证上签署意见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按审核意见,先对生产企业办理免、抵税额和应纳税额或将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的手续。同时,将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审核签署意见的《申报表》(第1、2、4联)、出口凭证等退还生产企业。

   按季汇总申报。生产企业于每季度末将出口及内销货物等情况按季汇总填报《申报表》,逐级上报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审批后,办理免、抵、退税结算手续。

  (二)"免、抵、退"税申报的凭证资料

   生产企业按月申报"免、抵、退"税应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 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按季汇总申报应提供以下凭证资料:

   经县级以上国税机关签署意见的本季度的分月《申报表》(第1、2联),及对应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联)、出口发票等凭证。属于委托出口的货物,还必须提供"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原件)和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本季度如有缴税的,应提供经主管征税国税机关审核盖章的"税收缴款书"(复印件);

  属于进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需报送《进料加工贸易申报表》及当期海关核销进口料件的有关凭证资料。

  三、"先征后退"税的计算与申报

  "先征后退"税办法,适用于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出口的自产货物。其特点是,对出口货物出口环节照常征收增值税、消费税,手续齐全给予退税。征税由主管征税的国税机关负责,退税由主管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负责。

  (一)先征后退税的计算

   先征后退的征、退增值税计税依据,均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格。征税税率为增值税规定税率,退税税率为出口货物适用退税率。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征税的计算  

   出口货物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征税税率

   当期应纳税额=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出口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当期,指国税机关给企业核定的纳税期,一般为1个月。

   2.退税的计算

   应退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退税率

   例:某电器总厂1997年1月份内销空调2000台,每台4500元,委托某家电进出口公司出口空调500台,其中:以FOB价成交300台,每台售价530美元,以CIF价成交200台,每台售价570美元,每台支付运费20美元、保险费10美元,佣金4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1:8.2849。进项税额1388262元, 先征后退的计算如下:

  (1)委托出口销售收入 =300×530×8.2849+200×(570-20-10-4)×8.2849 =1317299.10+888141.28 =2205440.38(元)

  (2)内销销售收入 =2000×4500 =9000000(元)

  (3)应纳税额=2205440.38+9000000)×17%-1388262 =1904924.86-1388262 =516662.86(元)

  (4)应退税额 =2205440.38×9% =198489.63(元)

   先征后退的征、退消费税计算方法完全相同。计税依据为出口货物的离岸价或出口数量,税率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或单位税额。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1.实行从价定率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消费税税率 

   2.实行从量定额征收消费税的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数量×单位税额 

   例:某日用化工厂1997年1月委托某化工进出口公司出口洗发精一批,FOB价100000美元,外汇人民币牌价为1:8.2882。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000×8.2882×17% =140899.40(元)

   例:某啤酒厂1997年2月委托某粮油食品进出口公司出口啤酒100吨,应纳及应退消费税计算如下:

   应纳及应退消费税额=100×220=22000(元)

  (二)先征后退的申报

   委托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在货物出口并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后,应据实填报《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出口货物退税汇总申报表》,并提供出口退税的有关凭证,经外经贸主管部门稽核后,直接报送主管出口退税国税机关。需要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资料有:

  (1)主管受托企业出口退税的国税机关签章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2)委托企业与受托企业签署的代理出口协议;  

  (3)受托企业出口委托出口货物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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