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百例
更新时间:2008-3-26 16:15:09
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

  从2003年11月1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货物(除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和限制出口的商品以外)。

  (16)从1997年12月23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

  (17)从1999年9月1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

  (18)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

  (19)从2000年7月1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
  
  从2004年1月1日起,48种农药出口准予按现行出口货物退税有关规定办理退税,并适用11%的出口退税率;上述出口农药海关商品码为3808101910、38081090、38082090101、3808209029、38083011、38083019。

  (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12类货物。

  (21)从2002年1月1日起,对国内航空供应公司生产并销售给国外航空公司的航空食品;

  (22)从2002年5月1日起,国内生产企业与国内海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签署的购销合同所涉及的海洋工程结构物产品。

  8、享受出口退税的税种包括哪些?

  答:我国出口货物退(免)税仅限于间接税中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9、现行出口退税税率有多少种?

  答:退税率是出口货物的实际退税额与计税依据之间的比例。它是出口退税的中心环节,体现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经济政策,反映出口货物实际征税水平,退税率是根据出口货物的实际整体税负确定的,同时,也是零税率原则和宏观调控原则相结合的产物。从2004年1月1日起,我国对不同出口货物主要有17%、13%、11%、8%、5%等五档退税率。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货物出口准予退税的,规定出口退税率为5%的货物,按5%的退税率执行;规定出口退税率高于5%的货物一律按6%的退税率执行。

  10、什么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

  答: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的规定,出口企业必须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是退税机关了解出口企业组织结构、经营范围、法人地位、资产规模等情况,确定出口企业是否具备退(免)税资格的有效途径。凡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的企业一律不予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

  11、出口货物退(免)税登记时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出口企业应持有权部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于批准之日起30日内或者发生出口业务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登记证。

  12、办理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需提供哪些资料?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填报《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并根据具体情况,持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地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免)税登记证:

  (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企业需提供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并授予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实行进出口经营权登记制的国有、集体生产企业,需提供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颁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登记证书》;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主管征税的国家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主管海关核发的《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

  (5)出口企业开设的基本账号、退税账户和银行开户证明;

  (6)外经贸部批准使用中国政府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援外出口的批文(援外出口企业用);

  (7)委托出口协议(无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用);

  (8)中标单位所在地国家税务局签发的《中标证明通知书》(无进出口经营权的中标企业用);

  (9)分部门申报退税的部门代码书面申请;

  (10)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件、资料。

  上述1-5项资料为取得自营进出口权的出口企业提供,6-8项资料为特许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提供,第9项为分部门申报退税的企业提供,第10项为所有办理退(免)税登记的企业均需提供。

  13、出口企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根据国税发[1994]031号及有关政策规定,出口企业改变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地点、进出口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开户银行及账号等退(免)税登记事项的,应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有关批准宣布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退税机关领榷变更登记申请表》,办理退税变更登记手续。

  需提供的资料如下:

  (1)列明变更内容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2)批准文件、证明资料;(3)主管国税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副本);(4)工商营业执照;(5)原核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正、副本;(6)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证件、资料。

  14、什么情况下需办理注销退(免)税登记?怎样办理?

  答:出口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以及其他依法应当终止退税事项的情况,须在批准撤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出口企业退(免)税注销登记申请报告、上级主管部门批文和原《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申报办理出口退税注销登记。退税机关按规定对其清算退税款后,注销并收回原签发的《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15、退(免)税登记证的验证、换证是如何规定的?

  答:主管税务机关每年组织一次对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查验工作,每三年组织一次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换证工作。

  16、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怎么办?

  答:出口企业遗失《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应当书面报告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并登报公告声明作废,同时申请补发。

  17、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会受到何种处罚?

  答:未按规定办理退税登记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20号文件规定,除令其限期纠正外,处以1000元处罚。

  18、什么是“免、抵、退”税?

  答: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免”税,是指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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