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常见问题解答百例
更新时间:2008-3-26 16:15:09
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根据申报的专用税票的种类录入,增值税专用税票则录入V,消费税税票则录入C。

  ●进货凭证号:(1)如果进货凭证是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则录入规则是:4位缴款书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对于2000年以前版的专用税票,直接录入括号内的4位缴款书批号即可,对于2000年及以后的专用税票,需把括号内6位专用税票批号中的年份前两位去掉后录入,保证录入的是4位缴款书批号;(2)如果进货凭证是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则录入规则是:4位分割单批号+7位字轨号+2位项号,关于4位分割单批号的录入规则同缴款书;(3)如果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则录入规则是:PT+普通发票号码;(4)如果进货凭证是分批单,则录入规则是:FPD+分批单号码+2位项号。

  ●供货方税号:根据进货凭证上的供货方纳税人登记号录入。

  ●开票日期:以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开票日期为准录入。

  ●商品代码:按同一关联号下对应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此名称与进货凭证上的商品名称有可能会不完全一致。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进货数量: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进货凭证上的购进数量,对进货凭证上的计量单位与海关商品代码库中不一致的,应按标准计量单位将进货凭证上的数量折算后录入。对于委托加工货物,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计税金额:按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或税收分割单上所列明的进货金额或消费税计税金额录入,对于进货凭证是普通发票的,需将普通发票上的含税价换算为不含税价后录入,换算公式是:计税金额=普通发票上含税金额/(1+征收率)。

  ●单价: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计算公式是:单价=计税金额/数量。

  ●法定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也可以人工录入,人工录入时根据进货凭证上该货物适用的税率录入,录入小数,如增值税税率是17%的则录入0.17;如消费税从价定率(从量定额)的税率是10%,则应输入0.1000。

  ●征收率:属增值税的:根据进货凭证上的征收率分别录入。属消费税的:征收率等于法定税率。

  ●实缴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征收率。属消费税的:实缴税额=计税金额(或进货数量)×征收率。

  ●退税率:随确定的商品代码由系统自动带入,可以人工修改,一般情况下,退税率不能大于法定税率。

  ●可退税额:由申报系统自动计算,属增值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计税金额×退税率;属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是:可退税额=实缴税额。可退税额可以人工修改。

  ●备注:如属委托加工,则备注栏录入“WT+编号”,同时数量录入0;对于消费税产品,既从价定率又从量定额的,从价定率部分正常录入,对从量定额的进货数量应录入0,同时备注栏录入WT+编号,这样保证进货出口关联检查时进出数量保持一致。

  《外贸企业出口货物进货申报明细表》可以通过“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系统”录入、打印并生成电子数据。

  55、《外贸企业出口货物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填报内容和要求是什么?

  答:根据出口企业搜集的出口发票、收汇核销单、出口货物报关单、代理出口证明、远期收汇证明等凭证进行录入。具体说明如下:●关联号:年月(6位)+批次(2位)+部门(2位)+流水号(5位),关联号应保证在申报系统内唯一。一个报关单号只能出现在一个关联号内,即出口数据不可以分批申报。

  ●申报年月:根据出口货物申报的月份填报,共6位,前4位为年份,后两位为月份,此字段与商品代码库中的退税率更改年月一起控制某商品的退税率。

  ●申报批次;根据申报的批次填报,由系统根据申报的月份自动产生为第一批,若已有第一批,再次申报则为同一申报月份的前一批次加1产生。

  ●申报序号:按同一关联号下的记录条数系统自动产生(4位),显示为“0001”“0002”……..序号输入若不足4位,请前补零;应保证“企业代码+关联号+序号”保持惟一。

  ●部门代码:企业若分部核算,则需输入已登记的部门代码;若不分部核算,则为空。部门代码由企业在年初到退税机关申报备案,且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变动。

  ●税种:出口数据的税种系统自动默认是V,且不能修改。

  ●出口发票:按出口货物外销的发票号码录入,出口发票指在税务机关领购的出口商品专用发票。

  ●出口日期:根据出口报关单上'出口日期’录入或代理出口证明上的'离境日期’录入。

  ●报关单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上'9位海关编号+0+2位项号’录入,在无'代理出口证明号’情况下,必须录入。

  ●代理出口证明号:根据委托出口时取得对方税务机关开具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的编号录入,录入代理出口证明的'证明编号+0+2位项号’,在不录入报关单号码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所列的商品代码录入,同时需保证此商品代码在商品代码库中为基本商品代码,若不是基本商品码,应根据商品代码库中的代码补加后1—3位代码,确认为基本商品码。

  ●商品名称: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商品名称。

  ●计量单位;商品代码录入完毕后,申报系统将自动带入商品代码库中的计量单位。

  ●出口数量: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出口数量录入。录入原则: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进货数量的合计应等于同一关联号下同一商品下所有出口数量的合计,如果数量进出不一致,则取小计算退税。

  ●美元离岸价:根据出口货物报关单或代理出口证明上所列的'美元离岸价’或'总价’录入,采用其他外币结算的应换算成美元录入。

  ●美元汇率:根据出口企业财务入账汇率录入。

  ●人民币金额:计算机自动产生(美元离岸价×美元汇率)。

  ●核销单号:按外管局统一的核销单编号录入,号码长度为9位。此项指标在无'远期收汇证明’的情况下必须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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