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务中信用证的风险及防范 |
| 更新时间:2008-3-17 9:28: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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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称急需某货物,要委托B外贸公司进口,并称C出口商由其指定,且商品的品质和价格等条款都由其与C出口商谈好,只要B外贸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开具信用证(即期)即可。此种情况下,往往A公司会以较高的代理费、甚至较高的预付款作诱饵,使B外贸公司同意操作。当B外贸公司签订合同、收到预付款、通过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出信用证、对方凭信用证发货后向银行正点交单、银行按照有关信用证的国际惯例对外付款、B外贸公司向银行付款赎单后催A公司支付剩余款项时,A公司便会先以资金紧张,要求延迟付款;继则言无款提货,放弃货权;再就是销声匿迹。B外贸公司只好欲凭提单自行提货处置货物。但是,得到结果却是根本无此船靠港,或靠港的船上根本无此单上记载的货物,原来此提单根本就是伪造的假单。就这样,A公司与国外的C出口商以预付款的人民币,获得了全额的外汇。
应对此种业务,外贸企业的操作人员可从以下几个风险点上注意防范:1签约前,要注意客商资信。有过多年交易记录的老客户,要注意其近期有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丧失商业信誉、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情形发生;第一次进行交易的新客户,彼此陌生而不知底细,可通过国内外规范的资信调查系统充分了解其资信情况。2签约后,要及时索取提单并查询提单信息的真实性。可要求对方及时将提单传真过来,并据此向船代和船公司查询核实有关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若遇到假单欺诈的情况,争取有利时机按“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启动请求“止付令”程序,以挽回损失。 四、客商信誉风险及防范 常见的1/3提单直寄客户。有的买方为了提前提货,往往要求卖方在信用证条款中注明1/3提单直接寄给买方,2/3提单送银行议付。 这种做法卖方面临的风险很大。因为只要信用证规定的3份正本提单中任何一份生效提货,其他两份自动失效。如果一份正本提单直接寄给买方,等于买方没有付款就获得了货物所有权,买方可以不去银行支付货款而直接凭手中的提单就可以去提走货物。如果以后他从银行收到的单据中有任何不符点就会拒付货款,银行对此也不会承担责任。 应对此条款带来的风险,唯一的防范办法就是不接受此条款,在信用证中去掉此条款。 总之,信用证支付方式对国际贸易的开展带来了便利,但也为不法分子欺诈行径提供了可乘之机。企业经贸人员要不断加强交易安全和高度的反欺诈意识。认识到欺诈与反欺诈将是长期的斗争。不法分子欺诈的方法和手段会不断地变换,因此要及时研究不同时期的诈骗分子所使用的不同手段,以便应对。同时,要熟悉有关国际惯例在国际商事中应用及变化,并在企业内部建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以确保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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