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以下单证:
(1)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表示和要求,提出保险财产的损失清单和各项措施、保护、整理费用清单。
(2)为了核定损失和赔偿金额,根据需要,应向保险公司提供有关财务帐册、单证。
(3)提供公安消防或其他有关部门出险原因的证明,必要时还应提供损失程度的技术鉴定报告。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必须真实、可靠,如有涂改帐册、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骗行为,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追回已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单证、证明,应当迅速审定、核实,保险赔偿金额一经当事人双方确认,保险人应当在10日内一次付清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