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境货物木质包装检疫指南
更新时间:2008-3-3 22:28:10

1998年9月11日,1998年11月4日,1998年12月22日,美国、加拿大、英国等国家相继提出对来自中国货物的木质包装和木质铺垫材料提出检疫要求。对进境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必须附有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出具的证书,证明木质包装在进入上述国家前经过热处理、熏蒸处理或防腐处理,或者出口商出具无木质包装的证明。1999年11月3日,巴西也提出要求,对来自中国(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货物的木质包装实施与上述国家同样的检疫措施。为此,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多次发文,对我国输往以上国家货物的木质包装提出了具体检疫要求。

☆出口货物的木质包装不得带有树皮、虫孔或光肩星天牛等活害虫。

☆出口货物使用木质包装的,在货物出口前,出口企业须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制定的有关规定,监督除害处理单位对木质包装进行检疫处理,经除害处理合格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企业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未办理“熏蒸/消毒证书”出口产生的后果,由出口企业自负。

☆除害处理的种类主要有:热处理、熏蒸/消毒处理或进口国许可的其他除害方式。

☆实施除害处理业务的的机构、场库必须经检验检疫机构考核认可。没有经过考核并获得认可的企业不得从事输美、加、英、巴货物本质包装除害处理业务。

☆中小型出口企业,可向经检验检疫部门考核认可的木质包装生产厂家购买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

☆对经除害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实行严格的核销制度,在经处理合格的木质包装上喷印标记以示区别。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除害处理进行监督时,按规定收取除害处理费用相应比例的监测费,不收取木质包装检疫费。

☆除害处理的有效期为21天。21天后,经出境口岸检疫没有发现感染活虫的,处理有效期可适当顺延,无须重新处理。

☆为确保除害处理效果和操作安全,集装箱装运木质包装货物禁止采取投药后装船随航熏蒸的做法,装船前应将熏蒸毒气散尽。

☆对输加木质包装作熏蒸处理的,不得采用磷化锡,可以使用澳甲烷或硫酞氟熏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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