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完善合同条款规避出口风险
更新时间:2008-3-17 9:43:16
样品近似”;“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品质接近样品”;等等。

  案例中A与B公司是凭样品成交,那么,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除列明商品的名称、商标/牌号、规格、型号等必要项目外,还要明确是凭卖方和买方的样品、样品的编号、寄送样品的日期及有关寄送样品的函电,不能简单地只作一般描述。而且,服装类产品应该标明“允许有色差”。A公司如果在合同中列明了这些内容,就不至于在B公司提出质量问题时有理说不清了。

  萧先生还提醒出口商,除了具体的实质性业务条款的严格把关外,还应该注意同时商定违约条款。可能你已经备好货,但买家迟迟没有开出信用证,或者本来由买方指派的船公司迟迟没有安排装运,造成码头堆存费用,或者买家根本不要货了。所以,在出口合同中要明确规定买家开立信用证的时间,或在FOB成交的情况下买家派船应抵达合同规定的装运港的时间,同时还要商定如果买家违约的情况下,买家应承担何种违约责任、负责哪些损失,当不能履约是由买家造成时,出口商就可以向买家提出相应的索赔。

  正如黄先生所说,合同的每一个条款都很重要,因为无论哪条出了问题,你都会遇到麻烦。比如装运条款中,在订立出口合同时不能确定在何处装运或各处可供装运的数量时,就可以多规定几个装运港,或干脆只规定“中国主要港口(CMP-Chinese Main Ports)”。

  但目的港规定必须明确具体,既要选用有班轮停靠的基本港,又一般不能使用“欧洲主要港口”这样笼统的字句,因为国际上对此并无统一解释,并且不同港口的装卸条件、费用有天壤之别。如出口到没有直达船或虽有直达船而航次很少的港口,合同中应规定“允许转船”字样。

  合同审查

  在一份合同已经拟就,要签字生效的时候,有必要再进行一次仔细的审查,作最后的把关。细读一遍合同,看文字上有无错漏:小数点有没有标错、数量上有没有将“个”写成“打”、标价的货币有没有写错、有没有将“桶”写成“纸箱”,英语描述是否准确,等等。然后是看看各条款之间是否互相矛盾,如数量上标明了溢短装,金额上有没有做出相应的表示。

  除了审查这一关外,对出口合同的管理工作也非常重要。首先合同的编号和档案管理,现在许多出口企业都已使用计算机进行管理,但与此同时,仍有必要将与每一个合同有关的单据、资料和往来函电的正本或没有正本时的复印件(副本)保存在一个专门的档案袋里,便于日后查用。因为这些交易过程中收发的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文件有可能构成对合同的补充或修改,成为日后处理双方争议或纠纷时的书面依据。

  最后,出口商在订立重大或内容复杂的合同时,应主动向法律专家、会计师、资深的出口业务能手等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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