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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和驻外机构调回的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公用物品,应填写“劳务”;
报关口岸:应填写进口到货口岸;
出口国(地区):即外商的国别(地区);
原产地国:应填写商品进行实质性加工的国别、地区;
商品用途:可填写:自用、生产用、内销、维修、样品等;
商品名称和编码:应按外经贸部公布的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填写;
规格、型号:只能填写同一编码商品不同规格型号的4种,多于4种型应另行填写许可证申请表;
单位:单位指计量单位。
各商品使用的计量单位由外经贸部统一规定,不得任意变动。合同中使用的计量单位与规定计量单位的不一致时,应换算成统一计量单位。非限制进口商品,此栏以“套”为计量单位;
数量:应按外经贸部规定的计量单位填写,允许保留一位小数;
单价(币值):应填写成交时用的价格或估计价格并与计量单位一致。
三、进-口许可证更改、展期、遗失的处理
各类进出口企业领取进口许可证后,因故需要对进口许可证更改、延期时,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申领单位因故需要更改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进行。申领单位应填写进许可证更改申请表,按表中要求填写清楚,连同原许可证第一、二联交原发 证机关;
更改进口商、收货单位、商品名称、规格和数量等内容,须重新申领进口许 可证;
进口许可证有效期需要延期,申领单位一般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并提供进 口合同。如确实签定了进口合同,发证机关可视情况给予延期,最长延期半年, 延期后不得再展期;如在有效期内未签定合同,不得再申请展期。
申领单位如丢失许可证,应及时向发证机关和该证的报关口岸海关挂失。 由发证机关审查确属丢失后按规定办理
四、申领单位的法律责任
申领单位不得伪造、变造、买卖进口许可证,对违反者,将按《中华人民共和 国对外贸易法》和海关法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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