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技术改造进口设备免税的审批
更新时间:2008-3-27 15:25:51


一、 业务概述

  "五类企业"在投资总额外利用"自有资金",在原批准的生产经营范围内,对本企业原有设备进行更新(不包括成套设备和生产线)或维修,所需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性能不能满足需要的设备,以及与上述设备配套的技术、配件、备件(包括随设备进口或单独进口的),均可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

* 所谓"五类企业"是指:

  1. 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2. 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

  3. 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

  4. 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

  5. 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所谓"自有资金"是指:

  1. 企业储备基金;

  2. 发展基金;

  3. 折旧;

  4. 税后利润等。

  以上设备免税,必须首先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审批通过后,海关向企业签发《征免税证明》,企业在通关环节凭《征免税证明》办理免税验放手续。

二、 办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等

三、 办事机构

  上海海关关税处

  上海海关各区、县所在地海关

四、 办事准备

1、应具备的资格: 申请单位应是根据国家规定依法批准成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限制乙类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先进技术型外商投资企业和产品出口型外商投资企业。

2、需要提供的单证资料:

  (1)五类企业申请办理免税备案登记手续,应交验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

  (2)五类企业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应交验以下单证: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2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其中:

  (a)凡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成套设备和生产流水线进行技术改造的,需持凭上海市经委在审批权限内出具的《技术改造项目确认登记证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b)凡五类企业利用自有资金进口属于《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内的商品,还须同时交验该类产品归口管理的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设备更新技术改造进口国内不能生产的同类设备证明》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

五、 办事机构义务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主管海关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 主管海关经对企业交验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核,符合有关规定的,给予办理免税手续,并向企业出具《征免税证明》。

六、 办事程序

  第1步:企业凭上海市外国投资工作委员会出具的《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及配备件证明》,填写《项目备案录入申请表》,向主管海关办理项目备案手续。

  第2步: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免税物品登记薄》(参见"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设备免税审批程序"第2步)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进口设备免税审批手续。所需交验的单证有:

   A、填写《进口货物征免税申请表》1份;

   B、进口发票2份;

   C、合同1份;

   D、海关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资料(如装箱单、说明书等)

  第3步:海关审核有关单证出具《征免税证明》。

七、 办事时限

  1、办理备案登记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2、办理进口设备免税手续,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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